實習專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

Practice實施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產業「實務實習」作業要點

一、 校外實習課程教學目標:

(一) 拓展學生在專業實務方面之知識與學習,落實本校技職教育之特色與精神。

(二) 建立本系產學合作之模式,整合企業社會資源,提升學生實務專業訓練之品質與內涵。

(三) 落實培養實務人才之目標,增進學生職場實務經驗,並暢通業者求才管道,推動實務人才養成計畫,以連貫由校至企業的訓練。

 

二、 依據產業實務實習教務處處理要點-
103學年度起入學學生畢業前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修習產業實習課程: 開設二學分以上之產業實習課程,且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以上,及實習時數應達三百二十小時(含各系、所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修習專題實習課程: 開設一學分以上之實務專題課程,並完成執行產業實務之專題。

(三)參與執行產學合作案: 參與執行本校產學合作案為期至少四點五個月。

(四)專案實習: 畢業前單一或不同專案實習累積達三百二十小時。 專案實習係指參加公民營機構辦理之專案見習或短期實習;或執行公民營機構委託之專案任務或專業服務,其實習時數可累計。

 

三、 校外實習課程教學內容:

(一)修課學生應與校外實習單位共同研擬具體的教學內容,並將討論結果撰寫成「校外實習計畫書」提交本系審查。

(二)教學內容之擬定應根據「修課學生的學習動機或性向」以及「校外實習單位之專業與專長」來安排。課程操作程序:

 

四、 課程操作程序:

實習期間均採校外職場實習方式進行,學生依實習單位所編排之進程,實施階段性專業技能之演練和實作。

(一)實習時間: 實習期間至少320小時,依實習契約之規定,由實習企業安排實習時段。

(二) 申請校外實習程序:

1. 學生推薦實習單位,並徵得校外實習企業同意後,由學生填寫「產業實習機構推薦表」向系推薦,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同意學生至該企業實習。學生仍依實習媒合程序辦理實習面試及錄取。

2. 由系上提供實習單位,再由學生自行選填,且媒合成功者:

(1) 學生填寫「產業實習申請表」、「產業實習履歷自傳表」,並附上「在學歷年成績單」。先提交本系審查、甄選核定通過。

(2) 安排廠商面試,進行實習單位媒合。

(3) 媒合成功者,繳交「實習意願確認單」、「實習學生同意書」、「家長同意書」,始完成申請修課程序。

(三) 繳交實習週誌及報告方式:

1. 實習開始後一個月內,必須完成「產業實習計畫書」寄回系上。

2. 實習第一個月須每週繳交「產業實習週誌」,其後改為雙週繳交。

3. 每位實習同學在實習期中需繳一份「期中報告」。

4. 每位實習同學於實習結束前一週需繳期末報告。

 

五、 期中/期末檢討:

為系統性的整理實習心得與研討,所有實習同學須繳交一份「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

 

六、 實習地點:

經甄選通過後,依同學志願分派為原則進行指派。自行尋找實習單位者依照原訂實習地點。

 

七、 考評辦法:

本課程學習成果評量分為學校指導老師評分與校外實習單位評分兩大項,各佔總分之50%與50%。 「學校指導老師評分」以學校指導老師根據產業實習計畫書、學生機構實習週誌、實習期中、期末成果報告書為依據。 「校外實習單位評分」以校外實習單位所填具之「產業實務實習成績考核表」為依據。

 

八、 教師輔導與訪視:

實習期間本系輔導老師需定期赴實習場所訪視,協助解決學生學習與適應問題。輔導教師之任務如下:

1. 不定期訪視實習場所,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2. 輔導訪視教師負責指導與考核,藉以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教育訓練課程。

3. 其它有關建教合作實習之協調事項。

 

九、 請假規定:

實習期間學生必須依實習機構之人事規定辦理差勤,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差勤;實習學生如需請事假必須事先獲得授課老師同意後,方得向實習機構請事假;緊急情況必須先以電話報備實習機構及學校。

 

十、 學分計算:

為推動學生實習制度,本系設立產業實務課程並開設校外實習以選修為原則,必須選修產業實務(一)、產業實務(二)2門課共10學分且必須繳交實習報告。授課老師將成為實習輔導老師,學生必須完成所有校外實習科目之規定與要求,並經考評通過始承認其學分。學生如因非可歸責於自身之因素而致實習中斷時,得依本系自訂之例外原則採計實得學分數。否則,未能完成全程實習者,其選修學分不計。

 

十一、 學習成果:

本課程學習成果評量分為學校指導老師評分與校外實習單位評分兩大項,各佔總分之50%與50%。 「學校指導老師評分」以學校指導老師根據產業實習計畫書、學生機構實習週誌、實習期中、期末成果報告書為依據。 「校外實習單位評分」以校外實習單位所填具之「產業實務實習成績考核表」為依據。

 

十二、 本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符合下列規定始完成校外實習程序:

(一) 繳交產業實習學生同意書、家長同意書。

(二) 實習期間若遭遇困難或其他變更事項,應與系辦公室或實習輔導老師聯繫,如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須中止或變更實習單位者,需在離職前一周告知業者和系辦公室。若未依照上述規定視為校外實習不及格。

(三) 實習分發完成後不可任意更換單位,若實習單位有違反雙方合作契約或不當要求者,得由學生撰寫「更換實習單位事件始末報告書」,以書面提出更換單位之申請,並由訪視老師與實習單位溝通和確認後,於系務會議提出審核通過,方可更換;經本委員會同意後需於14天內另行簽訂校外實習單位,並填寫「更換實習單位申請書」及各項表格,繼續進行後續實習,以完成所需校外實習時數。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視為校外實習不及格。

(四) 必須完成校外實習規定所需實習時數及準時繳交各項實習報告,若其中一項無法完成,校外實習以不及格論,不得抵免該學期實務專題學分。

(五)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不得有妨害校譽或違反實習單位規章之相關行為,若經實習單位投訴,本系得召開系務會議進行處理,並議決是否完成實習程序。

 

十三、 權利義務之界定:

(一) 實習中止: 倘若因學生個人適應不良或學習不佳,造成校外實習單位之負擔而無法完成預定之實習時程,校外實習單位有權利要求停止課程,而該學生之成果則不計入修課成績。 倘若因校外實習單位之緣故必須中斷實習課程,則學生應填寫「轉換實習單位申請書」及各項表格,由系辦公室設法轉介相近之同業繼續完成課業。

 

(二) 實習薪資與保險: 本實習課程之實習津貼視各實習機構可提供條件而定:

1. 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雇傭關係,提供符合勞動修件之工作,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企業需依規定幫實習生加保勞(健)保及職災保險。

2. 實習機構無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提供實習學生獎助學金或相關助學金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不構成雇傭關係,得不辦理勞工保險。

3. 本系應通知遴選的學生家長,並要求其簽訂「產業實習家長同意書」並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狀況可參與校外實習。

4. 為加強校外實習學生之安全保障,除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參與實習學生一律得投保兩佰萬元意外傷害保險,由系上協助實習學生統一辦理。倘若實習進行時,實習工作危險度超過原保險之給付標準與範圍,建議學生應主動辦理加保。倘若因工作意外造成學生傷害,本校並不負賠償責任。 5. 若實習機構須繳交實習費用之需求,須提前公告學生,作為實習機構申請意願之參考;一旦確定申請該機構並通過實習遴選,實習學生必須依規定支付相關實習費用。

 

(三) 實習之住宿及交通:

1. 實習之住宿,由學校商請實習機構提供宿舍,宿舍費用依實習單位規定收取;若實習機構無法提供住宿,國內實習則由實習學生自行安排住宿及交通。

 

十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