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四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

Courses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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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以上課程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請依當學期授課教師公告為準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要點
 
109年6月30日第13次系務會議訂定
 
第一章、入學程序
第 一 條 入學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資格,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推薦甄試或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所碩士班就讀。本所在職專班生入學資格,須獲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且自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起算,具有工作經驗者,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
 
第 二 條 推薦甄試及入學考試
一、推薦甄試:
       由本校碩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依下列項目評定成績,擇優錄取。
          (一)資料審查。
          (二)面試。
二、入學考試:
                 由本校碩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依下列選定項目評定成績,擇優錄取。
                   (一)筆試。
                   (二)資料審查。
                   (三)面試。

第 三 條 錄取名額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每年推薦甄試及入學考試共錄取之名額,依教育部核定為準。碩士在職專班亦同。
 
第二章、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
 
第 四 條 修業年限
碩士班修業年限至少為二年,得延長二年,但不得縮短修業年限,以申請提前畢業(預研生除外)。但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如於入學時已抵免9學分以上(含)者,可以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提前一學期畢業。但如同一學制重新入學且先前於本校已取得27學分以上者,可以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提前一學年畢業。在職專班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再延其修業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 五 條 畢業學分
本所一般生畢業最低學分為修課三十八學分,加上畢業論文之六學分,共計四十四學分。
本所在職專班生畢業最低學分為修課三十三學分,加上畢業論文之六學分,共計三十九學分。
 
第三章、修課
 
第 六 條  修課
一、
(1)本所一般生得在各學期開學後依行事曆規定日程辦理申請抵免學分。可抵免科目為:其在大學或獨 立學院修習過與本校相同名稱之碩士班科目或所修習之科目確與本校開設科目授課內容相同,但科目名稱不同時,得由本所審查該科目是否准予抵免。曾在外校或本校外系先修碩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規定者,抵免之學分最多以六學分為限(本校預研生及甄試生除外)。
(2)本所在職專班生得在各學期開學後依行事曆規定日程辦理申請抵免學分。可抵免科目為:曾在大學或獨立學院修習過碩士班之學分且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之科目,本校外系與外校最多合計以六學分為限。所申請抵免科目之總學分數不得高於畢業最低學分數(不包含畢業論文在內)之二分之一。
 
二、本所新生入學後,由碩士班導師擔任學生之「學科指導教授」,指導學生選課。學科指導教授指導學生選課,直到學生確定其「論文指導教授」後,才改由論文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之選課。
 
三、經所長同意,本所碩士生於修業期間,可至其他所(系)選修與其論文相關之課程,最多以二門為限。
 
四、本所一般生不可修習碩士在職專班所開設之課程,兩者合開課程不在此限。
 
五、本所在職專班每學期修課不得超過12學分(此12學分並不含抵免學分及論文在內)。
 
第 七 條  學習精進活動(外籍生與碩士在職專班生免修)
本所學生於就學期間須投入產業實習、財會證照、實務競賽、學術發表、國際交流等五項學生學習精進活動,學習精進活動相關規定詳見附表一。本所學生須提出學生學習精進活動其中任兩項以上之經歷證明。
 
第四章、論文指導與學位考試及成績評定
 
第 八 條 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之申請 
一、申請程序如下:自開學註冊上課日起即可申請指導教授,一般生繳交本系指導教授同意指導碩士論文聲明書時間為11月30日前,在職專班生繳交本系指導教授同意指導碩士論文聲明書時間為3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由學生於該期間內至本所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申請對象為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本校其他系所於本所授課之專任教師及外校於本所授課之兼任教師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二、申請論文指導老師,須以教師專長為考量,指導老師之申請與研究生擔任教師個人之教學或研究 
          無關。本校其他系所於本所授課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最多指導一篇。
三、非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指導的學生數以不超過本系專任教師所收的平均數為原則,且需與本系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第 九 條 論文指導之停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徵求所長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二、研究生持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連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三、研究生在校內外擔任專職,未事先徵得指導教授同意者。
 
第 十 條 指導教授之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研究生得請求變更指導教授:
一、指導教授出國、休假、進修或其他事故,未能在學生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者。
二、其他因正當理由確須變更指導教授者。
 
第 十一 條  學位考試申請
本所學生完成論文研究計畫書之提交與發表,修業至少達第二學年第二學期(預研生除外)且應修科目與學分已修達規定(包含本學期),並完成論文初稿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口試)考試。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學位考試申請書。
        (二)   學位考試申請審核表。
      (三)歷年成績表一份。
      (四) 論文初稿一份。
三、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於學位考試前報請學校核備。
四、學生應確實依照一般碩士論文規範之格式撰寫論文。
 
第十二條 學位考試委員會
碩士學位考試應組織一個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之。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與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相關之教授或專家三至五人,經所長取得各考試委員同意,報請校長核准後聘任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會之召集人由所長指定,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考試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按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位考試及成績評定
 學位考試及成績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應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二、考試委員缺席時,不得以他人代理。學位考試至少須有三位委員出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須佔三 
       分之一,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日程相關規定:
(一)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二)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時,於學校行事曆規定
          學期結束日之前,得經所長、教務長之核准,延長至學校規定學位考試辦理期限前舉行,否
          則,須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三)學位考試舉行後,本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
         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應於學校規定日期前送達,逾期以一次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
       票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如有逾三分之一(含)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
       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如前次學位考試未通過而更換論文題目者,視同更換論文
       指導,得依前述「論文指導教授申請程序」重新申請論文指導教授。
六、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而不予評定成績。 其未評定
       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七、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第五章、畢業及學位
第十四條 畢業及畢業成績
一、本所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修業要點規定之各項考試。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四) 本系碩士班一般生英語檢定門檻與補救措施如下:
 本所碩士班一般生須通過以下任一項英語檢定門檻:
(1)多益(TOEIC)測驗550分(含)以上。
(2)托福(TOEFL)網路測驗(IBT) 64分(含)以上,或ITP480 (含)以上。
(3)雅思(IELTS)測驗4級(含)以上。
(4)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級複試(含)以上。
若於修業期間參加以上所列英語檢定一次(含)以上但未通過者,得以修習「專技英文閱讀」,或「學術英文寫作」,或學校語言中心開設之「多益測驗中級班」,或其他經系務會議認可之一門專業英語課程之及格成績替代之。替代課程不計入本所畢業學分。
 學生入學前已通過本所英語能力要求者,成績證明具同等效力。
(五)繳交依教育部規定格式繕改裝訂之論文正本及論文電子提要檔磁碟片。
(六)於申請碩士學位證書前提出學生學習精進活動審核申請並由系所完成認可,審核表詳見附表二。(外籍生與碩士在職專班生免修)
二、畢業成績為歷年所修習各科目之平均成績及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授予
合於前條准予畢業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經報請教育部核准碩士學位資格,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財務金融學碩士學位(Master of Science)。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條 修改
本修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因前項法令之變更而當然修改。本修業要點得因本所教學研究及學術發展之需要,得經所務會議決議後加以修改。

第十七條 執行
本修業要點自本所所務會議三分之二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報經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修業要點共有條文十七條,以下空白)
 


 

課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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