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四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

Courses博士班

博士班特色

  • 教授國際最新財務金融理論課程。

  • 教授金融科技(Fintech)與最新財務金融趨勢相關課程。

  • 培養獨立研究及國際論文發表能力。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

財務金融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 (適用111學年度入學)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依據
第  一  條  本修業要點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第二章  修業年限
第  二  條  本所博士班學生修業期限以2至7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但以1年為限。
第  三  條  博士班學程分為下列二階段,每階段最少一學年:
第一階段:入學起至通過資格考核為止。
第二階段:通過資格考試起至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為止。
第三章  修課及資格考核
第  四  條  本所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三十五學分(不含論文寫作)。
第  五  條  本所先修基礎課程為「財務管理」,入學前未曾在專科、大學或碩士班修習財務管理課程者,須於入學後第1年至大學部或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修習「財務管理」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
第  六  條  本所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畢下列專業課程:
(一)必修
財金學術專題 (一)(1學分)、財金學術專題 (二)(1學分)、個體經濟理論(3學分)、總體經濟理論(3學分)、基礎財務理論(3學分)、計量經濟學(一) (3學分)
(二)選修
(1)依教務處於各學期頒佈、符合其培養計劃之課程。
(2)可至管理學院內之其他所(系)選修與其論文或研究方法相關之課程,最多以9學分為限。至其它學院修課則不計入本所畢業學分。
第  七  條  本所學生依規定修畢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基礎財務理論與計量經濟學(一)等專業必修課程後,得申請參加各科資格考試。
第  八  條  資格考試分為必考科目:基礎財務理論;選考科目:計量經濟學與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與總體經濟理論),任選一科。
第  九  條  資格考試由系主任協調相關教師負責命題及評分,並以筆試方式為原則。
第  十  條  資格考試每學年舉辦一次,未通過者得申請重考。必考科目與選考科目重考均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第 十一 條  資格考試應於入學第九學期內 (休學期間不計)考完資格考必考暨選考科目,並通過資格考試,未完成者予以退學。如有特殊情況,得以延長修業期限,交由系務會議決議。
第 十二 條  學生亦可使用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博士生之名義在國外相關學術期刊(具審查制度)、TSSCI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可抵免資格考中的選考科目。每一篇期刊論文僅可抵免一科資格考中的選考科目。任一篇期刊論文僅得由同一人用以完成本系博士班修業規定,須出具共同作者同意書。
第 十三 條  學生用於抵免資格考中選考科目之文章,不可用於學位考試申請。
第 十四 條  本所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本所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獲得應修學分數。
            二、通過本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           
第四章  論文指導
十五 條  本所研究生應於通過資格考試的該學年度結束之前,延聘指導教授,並繳交「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
十六 條  指導教授延聘以本系所具有擔任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資格之專任教師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經本系所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其他具有擔任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資格的外系所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本系所專任老師每學年指導博士班研究生以不超過四位為原則。
十七 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選定指導教授後,得由指導教授提出該生之「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論文指導委員以符合教育部資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為限,「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需三分之一以上,論文指導委員會之召集人,應由教授擔任。
十八 條  本所學生應於資格考試通過後兩年內,於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期刊發表研究報告或論文,或於本系所財金學術專題研討課程發表研究報告(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可提出報告申請),並經本系所財金學術專題老師審核通過。
十九 條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學科考試,提出博士論文計畫書,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進行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二十 條  本所研究生欲更換指導教授時,須先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取得原任指導教授與新任指導教授之簽名同意,並呈請系所主任核定。且於完成延聘新任指導教授後之下一學期,方能提出博士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或論文學位考試。
二十一 條 學生完成更換指導教授程序前,在未獲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得以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或研究成果,當作學生本人或與他人共同研究成果。
第五章  學位考試
二十二 條  學生通過研究計劃之報告,並於博士班在學期間曾在國外相關學術期刊(具審查制度)或TSSCI學術期刊發表或接受兩篇財務金融相關之論文,且經通過本所博士班畢業門檻審核後,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一篇論文的作者若有多位,須出具共同作者同意書。
二十三 條  本所學生投稿國外期刊認可標準:

國科會財務、會計、經濟類國際期刊排序之期刊論文。
  • 發表於SSCI、SCI、EI、TSSCI、SCOPUS、Econlit、ABI/inform、    BSP/EBSCOhost、SDOS或Ingenta之期刊論文。
  • Australian Business Deans Council所收錄的不動產類期刊。
  • 其他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認可之期刊論文。
第 二十四條  博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口試委員原則上由前述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若有變更,得簽請系主任同意。
二十五 條  本所學生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財務金融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第六章  其他
二十六 條  本修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院及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本修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教育法規暨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規定辦理。
 






課程簡介

課程流程圖

檔案名稱 DOC PDF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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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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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107-2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108-1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108-2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109-1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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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博士班課程流程圖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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